建筑承包合同发包方违约责任有哪些

合同承发包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: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,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;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,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;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,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,并有权请求赔偿等。法律依据: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一条
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。经过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后,造成逾期交付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三条
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、设备、场地、资金、技术资料的,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,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、窝工等损失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七条
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,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、拍卖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。
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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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工程合同发包违约的责任有: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合格后,必须按约定接受该建设工程并且支付价款;因为发包人导致建设工程停工或者是建设进度减缓的,承包人能要求赔偿等各种违约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三条  
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、设备、场地、资金、技术资料的,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,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、窝工等损失。
第八百零四条  
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、缓建的,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,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、窝工、倒运、机械设备调迁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。
第八百零五条  
因发包人变更计划,提供的资料不准确,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、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、设计的返工、停工或者修改设计,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、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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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合同承发包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:
1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,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;
2、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,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;
3、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,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,并有权请求赔偿等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一条
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。经过修理或者返工、改建后,造成逾期交付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第八百零三条
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、设备、场地、资金、技术资料的,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,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、窝工等损失。
第八百零七条
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
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,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、拍卖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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