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

当事人所持有的秘密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要有以下条件:
1、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性、实用性等价值;
2、商业秘密所有人必须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;
3、该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。法律依据:《反不当竞争法》第九条
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:
(一)以盗窃、贿赂、欺诈、胁迫、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;
(二)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;
(三)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;
(四)教唆、引诱、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获取、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
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,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、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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